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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韶关医疗律师咨询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2020-10-08 10:2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医疗活动中我们总能看因为医务人员失误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出现的医疗事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但是需要先对医疗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在医疗活动中我们总能看因为医务人员失误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出现的医疗事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但是需要先对医疗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才行。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是怎样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找韶关医疗律师咨询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找韶关医疗律师咨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相关内容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找韶关医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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